L1A签证是什么呢?L1A=“跨国”+“高管/经理人”这种签证基本上适合那些公司法人,总经理等,想要到美国发展,或者是移民海外合法避税等,首先获得L1A签证也会在后期会让你比较容易获得美国绿卡,说到底,美国的大门始终会为有资本的人打开,这个资本有可能会是钱,也有可能会是技术,知识。
如果您是公司拥有者、总经理或经理等身份,想到美国发展,应该申请L1签证;如果您是国营、集体、三资或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在中国企业中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管理经验,津桥移民帮助申请L1签证。持L1签证进入美国后,即可申请美国绿卡。如果您早有投资意向,可在进到美国后,从容地考察投资项目,完成您的投资计划。
L1签证适用于公司内部转移,可以有公司集中申请(blanket petition),基本要求:
1. 过去三年中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以上;
2. 公司在美国有运营实体。具体对公司有一些要求,就不细说了。
具体而言,L1签证又分L1A和L1B:L1A适用于管理人员,L1B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时都要阐明工作职责和能力对公司而言是不可或缺,不能在美国招聘到替代人员,且工资高于平均水平。L1签证申请人可以有移民倾向,家属以L2签证赴美可以工作。这两种签证的区别主要在于L1A申请绿卡时通过EB1C流程,不用再经劳工部审查就不用受配额限制去等几年的排期,且签证最长可以有七年;L1B申请绿卡则要走普通通道,签证最长可达五年。
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随着EB5投资移民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排期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陆投资人转而考虑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国工作,并且申请绿卡。L1A是来自大陆的申请人常常会考虑的一种方式。不少申请人计划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国工作,在合适的时机进一步通过EB1C的方式获得绿卡,或者甚至直接通过EB1C申请绿卡。
将L1A工作签证视作EB5的代替,常常对L1A有些误会。所以,孟小洁律师在这里结合L1A申请的要求,以及不少申请人对L1A的误解,聊聊到底哪些是L1A申请需要以及不需要的条件。
L1A=“跨国”+“高管/经理人”
首先,在具体讨论“四要”和“四不要”之前,我们先来看看L1A本身是怎样的定位。如文首所提到,当前L1A为很多申请人所熟悉,起源于寻找EB5的替代途径。但是,L1A签证本身并不是为了给赴美投资人设置的一种签证,而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设置的。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跨国”,一个是“高管/经理人”。咋一看可能不觉得什么,申请人觉得,没错啊,我是法人代表,当然是高管了;我来美国,那不就跨国了嘛。但是,对于这两个关键词,移民局有自己的严格定义。大部分L1A的补件甚至拒签,都是因为没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关键词。这两个关键词,孟小洁律师在其他的文章中设专题讲解。简单概括的话,可以归结为“跨国”是指公司跨国,“高管”就要管高级人才。本文为行文方便起见,在此将L1A高管/经理人统称为“高管”。但是申请人要注意,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L1A本是工作签证,申请绿卡还需努力
孟小洁律师在实践中还常常被问到,L1A和EB5有什么区别?事实上,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问或许更对一些,L1A和EB5有什么相同?因为,L1A和EB5是完全两种不同的移民待遇。L1A是工作签证,并非绿卡申请。而EB5是申请绿卡的途径。跨国高管申请绿卡需要通过EB1C。EB1C的要求和L1A类似,但要求更高。
L1A是工作签证,所以是有时间限制的。申请人在美总共L1A的时间不能超过7年。第一次L1A申请批准后的有效期是1年或者3年(取决于申请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时间),延期申请的有效期是2年。
(1)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国”。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这里又引申出两个关键词:“关联”和“公司”。孟小洁律师在实践中经常被问到,到底什么样的美国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户担心自己公司的LLC形式不符合L1A的要求。这点担心大可不必。L1A对于美国企业的形式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LLC形式的企业不仅符合L1A的要求,也满足EB1C的要求。至于“关联”的要求,如果申请人的公司有比较复杂的公司结构设计,孟小洁律师建议就具体的情况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要有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历
找到了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请人还要注意,您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该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职经历。这一年的海外高管经历必须是实打实的。首先,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这一年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而且这一年的海外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之前并不担任管理职务,只是在最近一年间升职,那么可能不符合这个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规模本身很小,那么证明海外的高管经历也将是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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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对于运行1年以上的L1美国公司而言,这就需要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仔细考察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人员结构来判断,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4)美国公司要有经营场地
L1A申请不仅适合于已经运行中的美国公司,也适合刚刚设立的美国公司。不过,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而言,如果要为申请人提交L1A申请,那么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场地不是指美国公司有意向租下某个办公场地,而是说,必须已经租下或者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有的申请人问,那万一L1A没有批下来怎么办?孟小洁律师提醒L1A申请人,在签订办公楼的商业合同时,可以考虑和房东协商,加入相应条款,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L1A批准,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终止。
L1申请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说明可以在必要时有人员提供翻译,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点在管理,语言不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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