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是一种官书,它是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从而能够更好的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逐年编纂。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
地方志,是指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有全国性的总志和地方性的州郡府县志两类。总志如《山海经》、《大清一统志》。以省为单位的方志称“通志”,如《山西通志》,元以后著名的乡镇、寺观、山川也多有志,如《南浔志》、《灵隐寺志》。方志分门别类,取材宏富,是研究历史及历史地理的重要资料。
编修方志是中国悠久的文化传统。我国的地方志源远流长,其内容由简单到复杂,体例由不完备到比较完备有一个逐渐定型化的过程。方志起源的问题,历来众说纷纭,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方志起源于史,它是从古代史官的记述发展而来的,像《周礼》中所提到的外史掌“四方之志”,可能就是方志的源头;二是方志脱胎于地理学,是由我国古代最早的地理著作《尚书·禹贡》和《山海经》演变而成的。《尚书·禹贡》记载了战国前的方域、物产、贡赋等,《山海经》记载了远古时的山川、形势、物怪等,它们被认为是方志的雏形。
地方志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部资料书、工具书,没有大量的资料是写不成的。重视资料了作是历代修志的传统,志书是以历史的客观实际来反映其兴衰起伏的因果关系,所以资料性是志书的基本特征。方志不直接探索自然和历史的发展规律,只提供资料,为科研或需要者使用。因此,在编纂形式上,采用记叙文体,述而不论,把是非褒贬寓于记述之中;而且对采集的资料,注意科学排比,如实记述;反对宣传色彩,反对空话套话和文艺色彩
《地方志工作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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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8日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于2005年5月18日由总理温家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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